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3日,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某安全技術公司開展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向某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下開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未對廢井筒的處理措施進行具體評價,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執(zhí)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安全技術公司限期整改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結合所在省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部門當場作出《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對該安全技術公司給予警告,并罰款2000元。
專家評析
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guī)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規(guī)定,應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重大疏漏構成報告失實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進行處罰。報告失實的認定,應當依據《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附件1進行。本案中,該安全技術公司未對廢井筒的處理措施進行具體評價,屬于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未對廢井筒的處理措施進行具體評價,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構成重大疏漏,但不符合《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附件1關于報告失實的認定情形,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案中,該安全技術公司違法行為確鑿,行政處罰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罰款2000元,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