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è)鍋爐-電站鍋爐-鍋爐水處理-特種設備作業(yè)資格證培訓
工業(yè)鍋爐產品分兩種,一是蒸汽,用于發(fā)電,或是供氣,比如化肥廠可用蒸汽汽化,以煤為原料,合成化肥,這就是典型的工業(yè)鍋爐。
電站鍋爐,通俗來講就是電廠用來發(fā)電的鍋爐。一般容量較大,主力機組為600MW,較先進的是超超臨界鍋爐,容量可達1000MW。
鍋爐水處理,是將日常生活用水進行一定的過濾、分解等技術處理后,排除雜質,使其凈化。
鍋爐證書可分為:工業(yè)鍋爐(G1)、電站鍋爐(G2)、鍋爐水處理(G3)以及鍋爐安全管理人員(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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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轉用機動車輛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向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考試形式:理論+實操,本人參考、單人單桌、機考、及格分為70分,考完試2-3個星期出證。
報考條件:
1、報考人要身體健康,且符合工作場合要求。
2、報考人具備有高中以上(含高中)的文化程度,并且經過專業(yè)培訓具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
3、報考人年齡20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
4、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內容介紹
一、任務分析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⑤的規(guī)定,由原勞動人事部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從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guī)程》對以水為介質的承壓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的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工作中的行為作出了規(guī)定。為確保安全生產,保護自身和他人權益,本任務主要是介紹該《規(guī)程》中與司爐人員有關的內容。
二、相關專業(yè)知識
(一)對鍋爐使用單位的要求
1.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fā)量(t/h)或額定功率(M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jiān)檢單位名稱和監(jiān)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2.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3.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4.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5.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guī)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zhí)行。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6.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jié)約燃料,保證蒸汽品質,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fā)生事故,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按《鍋爐水處理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7.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執(zhí)行排污制度。
8.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9.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000m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
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臺應防滑,平臺應有防火設施。
(3)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若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臺到水位表中間的鉛直高度應為1000~1500mm。
(二)鍋爐的主要附件和儀表
詳見課題四。
(三)對鍋爐房的要求
1.鍋爐房若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10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續(xù)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fā)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2.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3.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3)地面應平整無臺階,且應防止積水。
(4)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4.鍋護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
5.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6.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應有可靠的防雨、防風、防凍、防腐的措施。
(四)對鍋爐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1.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2.鍋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執(zhí)行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鍋爐操作間和主要用汽地點,應設有通訊或訊號裝置。
3.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4.當鍋爐運行中發(fā)現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停止鍋爐運行。
5.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6.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五)鍋爐的檢驗
1.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3.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4.內部檢驗的重點∶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應檢查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和苛性脆化。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鍋殼)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
(8)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9)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
(10)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鍋殼)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5.外部檢驗的重點∶
(1)鍋爐房內各項制度是否齊全,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通道有無堵塞。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6)點火程序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鍋爐附屬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8)鍋爐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水質化驗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6.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前應對鍋爐進行內部檢查……
7.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min,然后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周圍氣溫高于5℃時進行,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20~70℃。
8.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為合格∶
(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當降到工作壓力后脹口處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fā)現殘余變形。
9.鍋爐的檢驗報告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三、任務實施